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全面提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三育人”)的整体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育人”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增强教职工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三条 “三育人”工作的主要目标: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合格公民,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三育人”工作的主要任务:学校各项工作对学生的培养教育,应围绕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 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 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深入进行素质教育。
第五条 “三育人”工作的总体要求:全校教职工应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提升职业道德,积极培育职业精神,做到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过硬、道德品质高尚,爱岗敬业,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第二章 教书育人
第六条 教师是教书育人的主要承担者,寓思想品德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是教书育人的重要渠道。
第七条 教师要加强师德师风修养,自觉做到:政治坚定、爱岗敬业,崇尚学术、严谨治学,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用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第八条 教师应根据学科性质与特点,发掘各类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遵循教育规律,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做到德育与智育、理论与实践、言传与身教相统一。
第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是教书育人的骨干力量,要崇德向善、为人师表,善于学习、勇于探索,深入到学生中去,提高育人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要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引导学生走向社会,面向基层,增长才干,奉献社会,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十条 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作用,坚持用科学理论与方法教育学生、用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学生,发挥学科优势,理论联系实际,围绕学生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做好释疑解惑和教育引导。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学生,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
第十一条 学生导师应把教书育人工作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要全面履行教师职责,既要负责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又要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第三章 管理育人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群团组织、教学单位的各级干部、职工(以下简称管理工作者)是管理育人的主要承担者。
第十三条 管理育人是指管理工作者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热情服务,规范管理,树立育人意识,履行育人职能,坚持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四条 管理工作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积极为教师服务,为学生服务,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十五条 管理工作者要刻苦钻研本职业务,爱岗敬业,勤政、廉政、高效;要做到既掌握管理规律,又懂得教育规律,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将管理育人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章 服务育人
第十六条 图书资料管理、后勤服务与保障、教学辅助单位以及校办产业等各级干部、职工(以下简称服务工作者)是服务育人的主要承担者。
第十七条 服务育人是指服务工作者以良好的形象、出色的工作,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优良学习生活环境;了解学生所思、所需、所盼,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寓育人于服务之中。
第十八条 服务工作者应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吃苦耐劳,作风严谨,遵纪守法,言谈举止文明;善于学习,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本领,为学生创造一个文明、优雅、舒适、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单位要为学生提供公益劳动的机会,开辟勤工助学项目和场所,主动了解学生的需求,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让学生在劳动中受到教育,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共同做好育人工作。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有关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教务处、组织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制定“三育人”工作规划,考核、评估“三育人”工作,组织理论研讨,评选表彰“三育人”先进工作者。
“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三育人”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
第二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密切合作,抓好“三育人”工作。校工会负责做好“三育人”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开展经验交流与理论研讨;宣传统战部负责做好“三育人”的舆论宣传工作,总结先进经验,宣传先进典型;组织人事处负责做好“三育人”工作的考核,做好“三育人”先进工作者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三育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本单位“三育人”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工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三育人”活动,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章 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三育人”工作列入教职工年度考核项目,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聘职务、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三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教职工,学校设立“三育人”先进工作者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特别优秀者可作为省、部和国家表彰先进的推荐人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开展“三育人”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其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开支,列入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