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处室文件
徐生院工发〔2015〕1号
关于实施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通知
各工会小组:
为落实学院一届一次教(工)代会提案,经院工会委员会讨论、院领导审批,1月14日已办妥2015年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生效期为2015年2月15日-2016年2月14日)。根据徐州市总工会关于《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徐州)》(徐工发〔2010〕118号文)精神,现将实施该计划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互助期内,教职工因住院治疗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医疗费时,可以领取下列五项互助金:
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
2、因治疗需要转异地就诊的,职工垫付医疗费到本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后,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O%领取互助金;
3、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和项目的门诊特定项目:癌症放疗、化疗和介入治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等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会员可以按照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7O%领取互助金;
4、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范围支付之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会员可以领取按照规定由职工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
5、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有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于超出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会员可以按照超出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互助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
1、会员参加住院康复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计划规定的30天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规定领取互助金。
2、会员在互助期届满没有继续参加的,按照会员在互助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规定领取互助金。
3、会员在互助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领取互助金。由于在职和退休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期满后职工不得再参加本计划。
4、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
三、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2、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结构提供的数据,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期内仍未补交的;
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
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
6、自会员在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期(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180天内不向办事处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的。
四、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五、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的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治疗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
3、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
4、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
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办事处为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材料。
六、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在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期(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会员必须在180天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参加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项目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实施的,并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2015年2月14日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